二、分部分项验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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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、管道验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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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对给排水管道工程进行验收。
1.1 管道采用螺纹连接时,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,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,管卡安装必须牢固,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。
1.2 金属热水管必须作绝热处理。
1.3 给排水管材,管件,阀门,器具连接安装牢固,位置正确,连接处无渗漏。
1.4 给水管与燃气管平行敷设,管道间间距 ≥ 50mm ,交叉敷设,距离≥ 10mm 。
1.5 龙头 , 阀门 , 水表安装应平整 , 开启灵活 , 运转正常 , 出水畅通 . 左热又冷 .
1.6 管道安装热水管应在冷水管左侧,冷热水管间距≥ 30mm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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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、电气验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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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对电气工程验收。
2.1 空调电源插座 , 厨房电源插座 , 卫生间电源插座 , 其他电源插座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回路 . 各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均应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 , 断路时应同时断开相线及零线 .
2.2 相线 (L) 宜用红色,零线 (N) 宜用蓝色,接地保护线应用黄绿双色线( PE ),同一住宅内配线颜色应统一。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。
2.3 室内布线应穿管敷设 ( 除现浇混凝土楼板顶面可采用护套线外 ) ,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,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应该超过管内径的 40% ,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,管壁厚度不小于 1.0mm ,各类导线应分别穿管(不同回路 , 不同电压等级或交流直流的导线不得穿在同一管道中)。
2.4 插座导线铜芯截面积不小于 2.5 平方毫米,灯头,开关导线铜芯截面积不小于 1.5 平方毫米。
2.5 电热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,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。
2.6 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,应采用明管敷设,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。各种强,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。
2.7 开关距地高度为 1.3 左右,相邻开关应布置均匀,安装应平整,牢固。接线时,相线进开关,零线直接进灯头,相线不应接至裸口灯头外壳。
2.8 相邻插座应布置均匀,安装应平整,牢固。 1m 以下插座宜采用安全插座。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宜大于 150 ㎜。电源插座的接线应左零右相,接地应可靠,接地孔应在上方。
2.9 导线与燃气管,水管,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应按表 1 的规定进行。
表 1 导线与燃气管、水管、压缩空气管间隔距离 ( mm )
类别
位置 |
导线与燃气管
水管 |
电气开关 , 插座
燃气管 |
导线 , 压缩空气管 |
| 同一平面 |
≥ 100mm |
≥ 150mm |
≥ 300mm |
| 不同平面 |
≥ 50mm |
≥ 100m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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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、泥工验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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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对抹灰及墙,地面镶贴工程进行验收。
3.1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、接槎平顺、线角顺直、粘接牢固,无空鼓、脱层、爆灰和裂缝等缺陷。抹灰应分层进行。当抹灰总厚度超过 25mm 时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。不同材料基休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。当采用加强网时,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 100mm 。
3.2 镶贴应牢固,表面色泽基本一致,平整干净,无漏贴错贴;墙面无空鼓,缝隙均匀,周边顺直,砖面无裂纹、掉角、缺楞等现象,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,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。
3.3 墙面安装镜子时,应保证其安全性,边角处应无锐口或毛刺。
3.4 卫生间、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好防水处理。
3.5 镶贴应牢固,表面平整干净,无漏贴错贴;缝隙均匀,周边顺直,砖面无裂纹,掉角、缺楞等现象,留边宽度应一致。
3.6 用小锤在地面砖上轻击,应无空鼓声。
3.7 厨房、卫生间应做好防水层,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。
3.8 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设计要求,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。
3.9 墙、地面镶贴验收应按表 2 的规定进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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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、木工验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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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对木工工程进行验收。
4.1 橱柜验收
4.1.1 造型、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。实木框架应采用桦头结构。橱柜表面应砂磨光滑,无毛刺或锤痕。采用贴面材料时,应粘贴平整牢固,不脱胶,边角处不起翘。橱柜台而应光滑平整。橱门和抽屉应安装牢固,开关灵活,下口与底边下口位置平行。
4.1.2 配件应齐全,安装应牢固、正确。
4.1.3 橱柜验收要求和方法应按表 3 要求进行验收。
4.2 木地板验收
4.2.1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,无沾污、磨痕、毛刺等现象。木搁栅安装应牢固,木搁栅门勺含水率应 ≦ 16%. 地板铺设应无松动,行走时无明显响声。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 8~ 12mm 的伸缩缝。 4.2.2 木地板的铺设质量验收要求及方法应按表 4 的规定进行,卫浴地板等特殊规格的地板应按产品说明书操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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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、油漆、涂料验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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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对油漆工程进行验收。
涂刷或喷涂要均匀,无掉粉、漏涂、露底、流坠、明显刷纹,表面无鼓泡,脱皮,斑纹等现象。
5.1 水性涂料
5.1.1 墙、顶面批嵌平整,无掉粉,起波,漏刷;
5.1.2 无明显色差、泛碱、返色、刷纹;
5.1.3 无显著砂眼、流坠、起疙、溅沫。
5.2 清漆
5.2.1 木纹清晰、棕眼刮平,平整光滑;
5.2.2 大面无裹楞、流坠、皱皮,小面无明显处;
5.2.3 颜色基本一致,无刷纹,不允许有漏刷、脱皮、斑纹。
5.3 混色漆
5.3.1 大面无透底、流坠、皱皮,小面无明显处;
5.3.2 表面平整、光滑、均匀一致,装饰线、分色线偏差不大于 2mm
5.3.3 分色大面无裹楞,小面允许偏差不大于 2mm .
5.3.4 颜色一致,刷纹通顺 ,不允许有脱皮、漏刷、泛锈。
5.4 裱糊
5.4.1 色泽一致,无明显色差,花纹图案吻合恰当;
5.4.2 墙纸(布)与顶角线、踢脚板拼接紧密,无缝隙;
5.4.3 粘贴牢固,不得有漏贴、补贴、脱层,阴阳转角棱角分明;
5.4.4 表面无皱折、污斑、翘边、波纹起伏;
5.4.5 壁纸垂直度 3m 内不大于 4mm , 壁纸(布)接缝不大于 0.5m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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